报关要点:
1.从出口加工区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事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事业,其仓储的目的是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因此不得将从境外进口的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
2.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如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
出口加工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务海关对运回区内的模具进行核查。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过回加工区,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加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从区外境内进入加工区的供来使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元器件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联。
5.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监管手续费不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使用电子账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账册的滚动累加、核扣,每半年核销一次。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
6.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及国家别有规定的商品须申领相应的许可证件外,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加工区。
报关程序的概述:
报关程序:按时间分为前期、进出境、后续阶段。
(一)前期阶段
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1、保税货物中的加工贸易货物: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料加工备案”。
(二)进出境阶段: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阶段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基本环节)
特税货物无征税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段。
(三)后续阶段:
①保税货物:核销。
②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③暂准进出境货物:销案。
④其他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销案。
进出境货物类别和报关阶段
报关阶段
货物的类别 |
前期阶段 (进出境前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
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时需要实际办理的海关基本手续的四个环节) |
后续阶段 (进出境后需要继续办理才能结关的海关手续) |
一般进出口货物 |
/ |
进出口申报 (海关决定是否受理申报) 配合查验(海关决定是否查验、决定查验的形式和查验方法) 缴纳税费 (海关决定征、减、缓、免税费) 提取或装运货物 (海关签印放行) |
/ |
保税进出口货物 |
加工贸易备案和申领手册 |
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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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货物 |
申领减免税证明 |
解除海关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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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准进出境货物 |
展览品进境备案 |
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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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料加工等其他 |
“出料加工”备案 |
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