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报关水平测试报关单填写辅导:备案号(2)
(二)填报要求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将手册或者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照抄填人到备案号栏。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此栏目免于填报。
同一批进出口货物中既有备案的商品又有非备案的商品时,应分别填写报关单申报也即分单填报。例如:某公司进口纯棉花布10 000米,其中6 000米用于加工产品后再出口,并事先在海关备案取得手册C04025004321。而另外的4 000米用于加工产品在国内销售。
根据例子中的描述能够判断出6 000米纯棉花布属于进料加工(根据手册第1位标记代码“c”的含义判断出来),报关时要提供《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备案号栏应填写“C04025004321”。而另外4 000米是非备案商品,属于一般贸易,应该另外填写报关单申报。
同一批进出口货物中包含有不同的备案商品也应该分单填报(不同的备案要分别填写报关单申报)。如同一票货物中既有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货物又有保税货物(或者是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货物)应分别填写报关单申报。
有些考生会有疑问,如果一份报关单上申报的进口货物同时有两个备案号该如何处理,事实上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因为如果一个进口货物可以享受两种优惠或政策,企业只需选择一种更有利或更便捷的方式既可。如某合资企业准备从香港进口的设备,即可按特定减免税办理又可以申请享受CEPA香港的优惠,那么,在企业进口前就要衡量一下哪个手续办理方便,对企业更有利,然后只需办理特定减免税的备案或者只开原产地证书,办理的是何手续,报关时就按何备案文件填报。
其他填报要求中,不易理解的内容解释如下:
(1)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这是指加工贸易的成品卖给国内需要进口该产品且享受特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时,加工贸易的企业算出口按出口报关,其出口报关单上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而购买的企业算进口按进口报关(需事先办理备案,报关时提供《征免税证明》),其进口报关单上要在备案号栏填写《征免税证明》编号。
(2)中国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货物,本栏目填报中国香港或澳门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具体填报方式:“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其他优惠贸易协定下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如曼谷协定和东盟规则项下,因未实行原产地证书的联网管理而不填报此栏目(只填报在随附单据栏)。适用中国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货物除了备案号的栏目填写外还需要留意原产地证书在“随附单据栏”的填写。
(3)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特定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备案不使用纸制手册,而是用电子账册,进出口填写的都是《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其格式和报关单相似,不作为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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