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报关水平测试报关单填制备考指导11

2014-09-26 14:50:13 字体放大:  

2014年报关水平测试报关单填制备考指导11

征免性质

(一)含义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二)常见的征免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征免性质共有47种,常见的有:一般征税(101)、重大技术装备(408)、加工设备(501)、来料加工(502)、进料加工(503)、港澳OPA(510)、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 等。详见“征免性质代码表”。

1.一般征税(101),适用于依照《海关法》、《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税率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进出口货物,包括除其他征免性质另有规定者外的一般照章(包括按照公开暂定税率、关税配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征税或补税的进出口货物。

2.其他法定(299),适用于依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对除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外的其他实行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部分进出口货物。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的除外);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

(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8)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

(9)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10)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和物品;

(11)暂准进出境货物;

(12)展览会货物;

(13)出料加工项下的出口料件及复进口的成品;

(14)进出境的修理物品;

(15)租赁期不满1年的进出口货物;

(16)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

(17)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进出口货物(如按租金、修理费征税的进口货物)。;

(18)其他不按“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管理的减免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