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四川中职学校招生规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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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6

各市州招办应于7月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本市州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五年制高职专科的考生志愿信息数据库。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应届初中毕业生,直接采用学校对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各市州不单独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学生进校后,体检由学校组织进行。体检工作按照省招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四川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通知》(川招委〔2000〕57号)文件执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七、考生面试和师范类院校艺术、体育专业考试

报考公安中等专业学校和报考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以及报考护士、司法专业的考生,是否进行面试,由学校自行决定。确须面试的学校,由学校与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联系、安排面试时间及相关事宜。

凡进行面试的学校,面试结果应向考生公布,并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十天将面试合格名单分别交考生所在地的市州招办,以便市州招办建档和做好录取准备工作。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从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学校择优录取。面试结果未向考生公布、学校未按时交考生面试合格名单的,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不予投档。面试中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师范院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进行专业考试。新生进校后,学校可根据学生志愿和专业素质进行专业调整。

八、录取照顾政策

(一)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照顾政策

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1.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加15分。

2.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加20分。

3.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仁和区、金口河区的考生,可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委拟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后执行;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4.2010年9月1日后参加市州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考生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20分;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30分。

5.归国华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烈士子女加20分;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

7.中小学、幼儿园(含厂办子弟校)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加10分。

8. 年龄20周岁以上(1993年9月1日以前出生)的考生加20分。

9.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不含报考师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评后,达到优秀成绩的加20分,达到良好成绩的加10分。

符合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有市州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除少数民族加分可累计外,其它均不再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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