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高中招生
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普通高中录取中,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一)关于普通高中招生
1.普通高中录取的依据:A、学业考试成绩;B、综合素质评价等第;C、综合评语;D、《学生成长记录册》。
2.所有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中考。各县(市、区)或学校不得自行组织专门的招生考试或变相的招生考试,不得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同时,根据特色示范高中建设要求,各地各校应逐步将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各地要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的计划管理,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若有违规的,将作严肃处理。
3.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办学定位和特色,确定招收特长生的类别。艺术特色高中台州市三梅中学面向学校所在区外的县(市、区)招收艺术特长生的计划控制在该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15%以内,其它符合条件的学校面向所在县(市、区)内招收特长生的指标控制在该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3%以内。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要在3月底前将招生项目、计划和办法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校在招生前要向社会公布特长类招生的项目、计划、办法和特长类考生的具体要求,招生后要向社会公布招生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4.各地要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政策,将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浙教办基〔2014〕25号《通知》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搞跨县(市、区)招生,否则将对违规学校作严肃处理。按照浙教基〔2012〕88号文件和浙教基〔2013〕195号文件规定,民办学校如要跨区域规模招生的,要在3月底前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跨县(市、区)招生计划;经招生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将民办学校跨县(市、区)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核,再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形成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在招生结束后,要及时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名单,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规范招收的相关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外招指令,学校应及时转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5.公办省级重点普通高中招生:
(1)公办省级优质普通高中要以校为单位,将不少于50%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学校所在县(市、区)的初中学校,并且要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2)考生综合素质等第作为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综合表现评定合格以上,省一级特色示范高中和原省一级重点高中录取的新生,其他四项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还应达到2A2C及以上。
(3)为推进高中学校的整体质量提升,要防止优质生源过度集聚,鼓励优质生源相对均衡分布,让学生根据自己特长选择相应学校,激发每一所高中学校的办学积极性,促进其快速优质发展。
6.按照省学籍电子化管理要求,各地在高中招生时须采用计算机统一录取。学籍登记以初中学籍数据库、中考报名数据库和成绩库为依据。没有参加中考的学生,将无法进行高中学籍登记。要加强计划与学籍管理,严禁通过借读、挂读、转让招生指标等形式招生。
7.各县(市)要按照初中毕业生原则上都能升入高中段学校以及高中段教育普职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科学制订好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招生计划。在制订计划时,各地要将北师大台州附属高级中学和民办学校招生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将普高和职高的招生计划于2017年5月底前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以此作为学籍登记的依据)。各地要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一定的比例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并于中考成绩公布后2天内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考生最低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运用以其参加中考的所在县(市、区)为标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低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可以放宽至生源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下15分。若个别民办学校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再组织生源降分录取,但降分幅度不宜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