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教育: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工作规定

编辑:

2014-05-23

七、几点要求

1.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段招生工作,对推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和教育创新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它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庭、教师和学校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本县(市)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在政策、管理、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2.规范教学、考试、招生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新课;不得只抓少数“尖子”学生;不得加班加点、搞“题海战术”;不得擅自编印或要求学生订购各种形式的考试说明和复习资料;不得进行区域性的“抽测”、统考。不允许高中段学校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之前招收新生(除特长生外);要加大对教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格考试收费的管理。

3.加强安全教育。制定防范预案,确保考生的人身安全,杜绝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各类恶性事件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4.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及特长生录取名单等进行公示。对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肃学籍管理的审批制度。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辖区范围内招生,民办学校如需跨县、跨市招生的须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管好用好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严格高中新生的学籍管理。

5.强化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设置考点、试场;要加强对监试老师、考务人员和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施考期间,要加强监考工作,加强对考点的巡视与管理,防止发生各种泄密、舞弊事件。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段学校招生中发现的问题,教育纪检部门要及时查处。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精心实施、认真总结,并及时于2014年9月将相关文件和工作总结报我局基教处。

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属金华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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