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考2014年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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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三)各类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

1.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

升入第一批招生录取学校的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其综合评语中的操行等第须合格及以上,综合素质等级评定 6 项评定全部合格(P 等)且其中获得优秀(A 等)项数 3 项及以上,初中毕业生实验操作考查合格;参加集中统一招生的,各类高中集中统一招生考试中的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学科成绩须达到合格(原则上按 95%的合格率划定合格分数线,下同)。

升入第二批招生录取学校中的中等职业学校“3+2”和“五年一贯制”高职班的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其综合素质等级评定须6项评定全部合格(P 等)及以上;其他学校与专业录取的学生,综合素质等级评定须 4 项合格(P等)及以上。

2.“个别生”

“个别生”指符合杭州市区各类高中招生报考条件的杭州市区初中学校往届毕业生和非杭州市区初中学校毕业生。

在各类高中招生录取中,“个别生”中的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要求参照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标准执行,往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是升入各类高中的前置条件。

参加集中统一招生的“个别生”,升入第一批招生录取学校的,各类高中集中统一招生考试中的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学科成绩须达到合格。

六、其他事项

1.各类高中招生考试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学科考试成绩得分,继续作为确定相同投档分数考生投档先后位次的一个条件。

初三年级获得城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不再作为确定相同投档分数考生投档先后位次的一个条件。

2.学生按规定程序被所报考学校录取以后,其他招生学校不得再行录取。

3.各招生学校(含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和项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另立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助费用及设备物品。

4.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有关高、初中学校要加强各类高中招生相关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坚持和完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各高中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和新生的学籍管理,做到学生就读与学籍所在学校相一致。

5.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和学校要加强各类高中招生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考生、家长及时了解有关的政策、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家长的关注与疑惑,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各高中学校要规范招生宣传行为,为各类高中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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