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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晋城市2016年中考理化实验操作考试职 责 要 求
考点主任职责
1.考点主任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及时处理考点的一切事务。
2.负责处理本考点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各类情况和问题。
3.及时撤换不称职和违反考试纪律的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
4.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点,切实做好考试期间的教师、学生安全工作。
5.考试结束后,把试题密封袋派专人送交县(市、区)教育局保密室,要有专人全天候保管。
考场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本考场的考务工作,及时处理本考场的一切事务。
2.负责本考场试题的领取、分发、收集、验收封袋。
3.负责组织考生学习考生守则。
4.负责处理本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各类情况和问题。
5.监督本考场监考评分教师的监考、评分行为。
监考评分教师职责
1.监考评分教师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对考生的操作进行评定,并及时记录打分。如有修改,监考评分教师必须在修改处签名。
2.要严肃认真地维护纪律,对考生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及时阻止,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3.对考生的操作不得提示。
4.在开考前负责落实学生对县名、校名、姓名、报名号、座号等内容的填写,考试结束后负责整理试卷和仪器器材。
5. 不得迟到早退,监考时不的携带手机、不吸烟,不能有影响学生正常考试的其它行为。
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
1.考生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场次进行计算机抽签考试。
2.考生在开考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在考试结束后才能离开考场。
3. 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把准考证放在实验台左上角。
4.考生进入考场要遵守《实验室守则》,不经同意不得动用实验仪器和器材。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动手操作。
5.考生进入实验室要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高声喧哗、打闹。考试期间,不得左顾右盼。
考试违纪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肃中考实验操作考试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之规定,特制订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或取消考试资格。
(一)考生没有准考证的;
(二)携带资料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三)考生扰乱考场秩序,谩骂监考评分教师和工作人员并不听劝阻的。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当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开除公职。
(一)不能按时、准确发出信号的;
(二)不能按时组织学生抽签、登记,造成考试延误的;
(三)登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造成错登、漏登情况发生的;
(四)收受他人贿赂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六)不经考点主任同意,擅自进入考场的;
(七)考试期间不经考点主任批准,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
(八)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有作弊现象发生的。
第四条 监考评分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监考评分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经考场负责人允许,擅自离开岗位的;
(二)私自调换岗位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考试的;
(四)擅自将试题等相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监评过程中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判的;
(六)在监评过程中失职,造成错评、漏评的;
(七)在考试期间携带通讯工具的,抽烟、闲谈的;
(八)收受考生贿赂或贿赂他人的;
(九)消极应付、不负责任,监评期间交头接耳、传递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考点主任、考点副主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考试工作组织不力,造成考试时间延误的;
(二)考试期间,不坚守岗位的;
(三)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考试所需实验器材、药品等准备不充分,给考试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六)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打击、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考点出现贿赂监评教师及工作人员的。
第六条 考场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指使、纵容、授意监评教师放松考场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有作弊情况发生的;
(二)不能及时收发试卷,造成考试延误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的;
(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的;
(五)收受他人贿赂或对监评教师行贿的;
(六)考场内携带通讯工具的。
第七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丢失,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实验考试办负责解释。
2016年山西晋城中考理化实验操作考试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儿了,希望能助力广大晋城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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