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2017年中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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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三)三年制普通中专、五年制(小教、幼教)高职专科录取

三年制普通中专招生实行统一招生为主,自主招生为辅的形式,录取工作按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统一规定进行。五年制小教、幼教、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市招办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达的招生规模数,按1︰1.5的比例拟报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录取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录取。

已经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五年制专科、三年制中专和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四)优秀运动员录取

优秀运动员由市教育体育局另行出台录取方案,招生计划单列。

(五)录取照顾政策

1.身份类加分。

(1)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宜委发〔2006〕12号)文件精神,户籍在宜宾市内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加30分,报考其余普通高中加70分。此类考生必须填写《2017年宜宾市普通高中招生少数民族考生登记表》(见附件12),由当地公安机关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此类考生报考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加50分。此类考生必须填写《2017年宜宾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考生登记表》(见附件9),经县(区)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3)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文件精神,此类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加30分。填写《宜宾市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中考考生确认表》(见附件10),由县(区)综治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4)现役军人子女。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13〕376号)和宜宾军分区政治部、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干〔2013〕94号),此类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加20分。填写《2017年宜宾市军人子女考生登记表》(见附件11),由军人所在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以上四类考生如属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最高加分项录取,不重复加分。

2.取消素质教育类加分。市、县(区)三好优干、艺体特长生、科技类竞赛等不再加分。

六、规范招生秩序,推进高中招生“阳光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初中学校要进一步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要把以考生为本和提升全市整体质量作为做好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减少内耗,留住优生,进一步提高考生和社会对中考的满意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一)普通高中招生实行校长承诺制。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公开向社会承诺严格遵守招生纪律,维护良好招生秩序。规范宣传行为,除市教育体育局统一进行的宣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组织面向学生及家长的招生宣传。不得采取向考生承诺、许愿等不正当方式组织生源;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或采用春招班、直升班、预发录取通知书、签订协议等方式组织未参加中考、未经市招办录取的考生入学。

(二)各县(区)和高中学校应严格遵守达成的规范宣传和招生的协议,规范招生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

(四)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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