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宜宾中考化学复习:质量守恒定律

编辑:sx_yujb

2015-04-22

对2015年参加中考的同学们来说现阶段已经到了紧锣密鼓组织复习的阶段,为方便同学们更好得进行复习,威廉希尔app 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四川宜宾中考化学复习中有关质量守恒定律的总结,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学习有所帮助。

在对质量守恒定律应用时,常出现以下错误:对质量守恒定律中“参加反应的”意义理解不透,常把反应物当成参加反应的物质;质量守恒定律的应用范围是化学反应,有些同学却用来解释一些物理变化;对可燃物燃烧或有气体生成的化学反应应用质量守恒定律解释时,认为不符合质量守恒定律。因此,在对质量守恒定律的应用时,一定要抓住概念中的关键词:“参加反应的各物质”、“质量总和”,“生成的各物质”、“质量总和”,不能片面强调某一点。

例1 下列对质量守恒定律的理解,正确的是( )

A. 因为“质量守恒”,所以煤燃烧后产生的煤渣质量一定和反应前煤的质量相等

B. 镁条在空气中燃烧后,生成物的质量比镁的质量大

C. 100g水与100g酒精混合后,质量等于200g,这符合质量守恒定律

D. 1g氢气在9g氧气中完全燃烧生成了10水

正确答案 D

解析 煤完全燃烧,消耗氧气,生成的二氧化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致使剩下的煤渣质量不等于所用煤的质量;1g氢气在9g氧气中完全燃烧,由于有1g氧气过量而未参加反应,所以生成水的质量是9g,而不是10g;质量守恒定律是针对化学反应而言的,而100g水与100g酒精混合,并没有生成新物质(即没有发生化学反应);镁条在空气中燃烧是镁和氧气发生反应生成氧化镁,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参加反应的镁和氧气的质量之和等于生成物氧化镁的质量,所以生成物氧化镁的质量比镁的质量大,故B正确。

错因会诊 错选A是由于对可燃物燃烧或有气体生成的化学反应中的“参加化学反应的各物质”与“生成的各物质”、“质量总和”等概念中的关键词没有抓住;错选C是不能明确质量守恒定律适用范围而导致误答;错选D是对质量守恒定律中“参加反应的”意义理解不透,把反应物当成参加反应的物质了。

例2 化学反应前后,下列各项中,肯定没有变化的是:( )

①原子数目;②分子数目;③元素种类;④物质的总质量; ⑤物质的种类;⑥物质的体积;⑦物质的状态

A.②④⑤ B.①③⑦ C.①③④⑥ D.①③④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对质量守恒定律含义的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理解。从分子和原子的观点来看,在化学反应中只是由于发生了原子间的重新组合,才使反应物变成生成物,但在这一变化中,原子的种类和个数并没有发生变化,原子的质量也没有改变,化学反应前后各物质质量总和必然相等。元素是具有相同核电荷数(即核内质子数)的一类原子的总称,既然原子种类不变,元素的种类也不会改变。由于化学反应的实质是参加化学反应的分子被破坏,分子分解成原子,原子又重新组合成其他物质的分子,因此化学反应前后,分子的种类发生改变,也就是物质的种类发生改变,而参加反应的反应物分子总数和生成物分子总数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相等。

错因会诊 有些学生对这部分的知识掌握不牢固,往往就会把这部分的概念混淆,选出错误的答案。错选④、⑥、⑦是由于对质量守恒定律的内容没有记住。错选②是由于不明白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的实质,不能利用原子、分子的知识解释质量守恒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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