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省中职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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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

八、录取照顾政策

(一)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照顾政策

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1.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加15分。

2.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州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加20分。

3.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的考生,可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委拟报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后执行;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4.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5.烈士子女加20分;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

6.中小学、幼儿园(含厂办子弟校)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加10分。

7. 年龄20周岁以上(1994年9月1日以前出生)的考生加20分。

8.2011年9月1日后参加市州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考生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20分;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30分。

9.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不含报考师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评后,达到优秀成绩的加20分,达到良好成绩的加10分。

10.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特别突出的,经省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降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录。

符合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有市州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除少数民族加分可累计外,其它均不再累计加分。

考生的加分(即特征分)材料由市州招办审核后,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特征分数据库结构,建立符合五年制高职专科加分条件的考生特征分数据库,于7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从2015年起,我省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照顾录取政策将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将另文公布)

(二)三年制中职学校录取时,应优先录取符合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

(三)其他政策规定

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气象、水产、监狱、水利水电和盐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取矿区、林区、盐区中学的毕业生;卫生学校要优先录取乡村卫生员;农业、林业学校要优先录取农村、林区中学毕业生和乡镇农技员、林业员、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师。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录取。

师范学校招收女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招生总数的35%。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是否招收男生以及招收男生的比例由招生学校确定,在省教育考试院或市州招办公布学校招生规模数和招生专业目录时一并向社会公布。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不得划分录取男女生的比例。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歧视女生,不得歧视应试非英语语种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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