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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6
2013内江中考招生政策录取照顾加分政策
1.普通高中加分条件
(1)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加5分;
(2)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子女,归侨、华侨考生,加5分;
(3)在体育、艺术竞赛或比赛中获得以下成绩的考生,加5分:①教育部门或与其它部门联合举办的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第一名的队员;②获三级以上等级运动员称号者;③个人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优秀艺术人才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者;④市教育局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办的艺术比赛获一等奖者;
(4)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制作、科幻画、论文等)获市教育局颁发的一等奖、省教育厅颁发的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或获国家专利者,加5分;
(5)台湾籍考生,加10分;
(6)县(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见义勇为死亡被评为烈士的,其子女参考加20分。
台湾籍考生符合(1)—(4)项中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至15分,其余考生均不累加。加分计入录取总分。照顾加分资格审查时,要求将相关证明材料(表彰文件或参加比赛活动的材料)与证书一并查验。获奖证书有效期限为:2010年9月1日—2013年6月11日。
各县教育局须在5月28日前完成本县考生的照顾加分资格
审核工作,对照顾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擅自变更。市直、两区考生的照顾加分资格,由两区教育局在5月27日前完成初审,并于5月28日将初审合格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教育局复核,符合第(3)项加分条件的交体卫科复核,其余交基教科复核,同时上报审核花名册(报名号、学籍号、姓名、照顾加分代码)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2.中职和高职加分
加分办法参照《四川省201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施规定》执行。享受中职录取照顾加分的考生,需将加分材料上报各县(区)招办(市直属学校考生的加分材料报市中区招生办),由县(区)招办汇总上报市招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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