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高中招生军人子女优待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sx_fengzb

20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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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子女的关怀,提升我市双拥工作水平,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政联〔2012〕10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高中招生军人子女优待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在我市参加2013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西安户籍考生(包括应届生和社会考生),其父亲(或母亲)为西安驻军部队和西安籍现役军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我市2013年高中招生录取中享受政策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人;

2.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

3.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

4.烈士;

5.作战部队军人;

6.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军人;

7.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

8.因公牺牲军人;

9.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10.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

二、优待政策

1.符合1-4条之规定的军人子女,在高中招生录取时按照录取控制线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符合5-10条之规定的军人子女,在高中招生录取时按照录取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1-10条件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时,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5.军人子女入公办高中学校,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高中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并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三、符合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办理确认程序

1.本市初中的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发给《西安市参加高中招生军人子女审查表》,学校审查后报区县教育局审核确认学生身份及父母基本信息;社会考生(包括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在外地初中就读的我市户籍应届生)由区县考试报名机构发给《西安市参加高中招生军人子女审查表》,并审核确认考生身份及父母基本信息;

2.交学生家长服役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审查盖章;

3.交区县人武部统一报市军分区政治处审核、汇总、公示;4.统一报市教育局审核,并建立中考军人子女信息库。

凡符合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务必在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所有确认程序于5月底前完成。

四、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牵扯地方部队多个部门。各区县教育局、人武部和各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重大意义,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同时,责成专人负责,及时依据原始证明和档案材料,认真审查考生特征,务必按要求按时限完成工作。要实行责任制,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考生特征真实可靠。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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