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2017初中毕业考试通知

编辑:

2017-06-24

八、招生录取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内教发〔2014〕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考改革的预定目标,汉语授课将普通高中“统招生”的75%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分配时按该届初三毕业生初一报建的电子化学籍人数计算,即“多不增,少不减”。

(二)汉语授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录取,全面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以计划数为准按成绩一次录满。

(三)汉语授课普通高中的招生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录取,招收具有巴彦淖尔市学籍和巴彦淖尔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以户籍报名的考生只参与统招,不参与分招。中考招生报名以学籍为依据,学籍户籍分离的,以学籍为准。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分离的,需回原学籍学校参加中考,且一律不享受分招政策。分招资格认定以旗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蒙语授课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民族教育科统一录取,不进行网报志愿和网上录取,录取办法另行通知。其中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录取办法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政策制定。

(五)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采取统招为主自招为辅方式进行。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依据学生职高网报志愿信息进行统一录取,统一录取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可按照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3+2”高职的招生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完成录取工作。

(六)继续完善音体美等特长生招生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校园足球三年推进计划》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足球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足球运动员招生工作。招生计划和招生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九、严肃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

1.牢固树立全市教育“一盘棋”的理念,确保在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统一思想、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2.各旗县区教育局局长和所属各初、高中校长是本地区、本单位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在市中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中考招生工作。

4.各旗县区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报名、资审、考务、公示、招生等各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严明纪律,严格管理,明确职责,层层把关,确保工作质量,杜绝各种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规范招生考试与录取行为

1.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不仅政策性强,而且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旗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必须充分认识中考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及时、全面、广泛地做好宣传工作,初中学校要将高中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印制“明白纸”,一式两份发放给让考生和家长,由考生和家长签字,初中学校留存一份备查,确保每一名考生和家长都熟知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确保社会稳定。

2.各初中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毕业年级要开齐、开足、开好规定的课程、课时,不得提前结课。要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和政绩观,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要缓解因考试对师生形成过重的心理压力,防止在籍学生流失。

3.各初中学校严禁以任何理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学生以本校名义参加中考,对劝退或强迫学生提前离校的教师、校长,一经举报查实,要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对报考率低、参考率低的学校全市通报。中考质量分析时按实有初中毕业生计算。同时今年将县域校际中考成绩均衡状态列入对旗县区政府年度教育目标考核内容。

4.初中学校校长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未经旗县区教育局批准私自接收未办理学籍的学生、或弄虚作假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办理学籍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校长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职务等处分。

5.各旗县区教育局和所有普通高中,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班容量。对擅自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6.各高中学校要严肃招生纪律,严格遵守“十不准”:

(1)不准以任何虚假招生广告欺骗考生和家长或利用学校网站、电子显示屏、横幅、展板等宣传或变相宣传炒作中、高考升学率或状元等,严禁任何普通高中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

(2)不准向考生或家长承诺与招生有关的“优惠条件”。

(3)不准以任何理由诱导、强迫考生报考。

(4)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5)不准录取其他学校已录取的考生。

(6)不准录取最低控制线下考生。

(7)不准出现人籍分离情况。

(8)不准给其他学校已经录取的学生或在外地就读的学生注册学籍。

(9)不准避开市教育局自行组织招生。

(10)不准招收外省市、外盟市考生。逐步取消和限制普通高中跨县域招生。

以上行为一经举报查实,市中考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7.各高中学校的招生宣传要有全局意识、诚信意识,宣传要实事求是。

(三)加强监督检查

1.市中考领导小组监察组全程监督中考招生工作。监察组要在报名结束、成绩登统完成、志愿网报完成后的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锁定备案。

2.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家长、考生的申诉、投诉,保证中招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本方案由中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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