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2017年普通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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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四、有关要求

(一)实施“阳光招生”。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享受指标到校、政策加分的考生资格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对指标到校、政策加分学生,所在初中学校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如有弄虚作假,查实后取消该考生省示范性高中录取资格,给予校长和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并通报全市。

(二)做好解读中招政策和指导考生填报志愿工作。县区教育局及初中学校是落实中招政策的主体,要让每一位考生及其家长清楚知晓招录政策。考生志愿是录取的首要依据,必须诚信认真填报,确保其真实严肃,坚决杜绝因报考志愿不真实进而影响其他考生录取等干扰招录秩序问题发生。对于扰乱招录秩序的初高中学校、相关责任人和考生,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省政府的实施方案中“惩戒失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新宾县、清原县、抚顺县的考生,升学考试及毕业考试可分为两张试卷。

(四)城区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的名额由市教育局根据分配原则予以分配,由市招办负责录取。三县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工作由各县教育行政(招生)部门按照全市统一政策组织实施。

(五)中考评卷、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市教师进修学院写出试卷分析,市招办写出工作总结,于9月1 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六)此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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