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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2014年辽宁鞍山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坚持全面发展与减轻负担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方向性与科学性相一致的原则,坚持分数评价与等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础要求和选拔功能相统一的原则。要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有效推进和深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促进学生个性和潜能的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报名工作
凡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和长期居住在我市的外地户口的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
具备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初二年级考生在学校所在地的招生办报名。往届初中毕业生、回流生在户口所在地的招生办报名。
三、毕业升学考试
2014年我市毕业和升学考试两考合一,实行学业考试。
1、命题原则
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试题难易程度不超过课程标准的要求,难度适中,具有一定的区分度,易、中、难题的比例掌握在70%、20%、10%左右,兼顾不同学生的学习实际和不同学校对录取新生的要求。
命题要切实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要符合学生的实际并贴近学生的生活,尽可能地以学生学习经历作为问题的背景,引导学生重视学习过程的积累,注重对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和所掌握的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要有利于学生创造性的发挥。
减少对学生机械性记忆内容的考查。注重考查学生思维过程,不出偏题、怪题,不出人为编造的计算、证明过于繁琐的题目,不出似是而非的题目。
为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能力,在语文试卷中设置考查汉字书写能力的试题,分值为2-5分。
2、考试的科目
初三年级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体育健康,初二年级的地理、生物为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英语听力口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信息技术为毕业升学考查科目。
3、考试的组织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与化学(合堂)、思想品德与历史(合堂)、地理与生物(合堂)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实施。
英语听力口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信息技术考查由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办)组织实施。
市教育局印制了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和生物学科的复习提纲,考试内容在复习提纲中抽取。根据三年过渡期原则,2016年毕业升学考试时将不再印发复习提纲。
体育健康按照现行规定与办法执行。
4、考试时间
5、成绩设定
语文150分、数学150分、英语120分、物理与化学200分(物理120分、化学80分)、思想品德与历史各100分(其成绩各按30%计入2014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地理与生物各100分(其成绩各按30%计入2015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
外地回流生和因病未能参加2013年地理、生物考试的初三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的地理与生物考试,其成绩各按30%计入今年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
英语听力口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信息技术考查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不及格。
体育健康总分60分,其中集中考试30分。具体体育成绩按照现行规定与办法执行。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总分为800分。
6、评卷
评卷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实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网上阅卷。各学科评分标准由命题组统一制定,以确保评卷公平、公正、科学、高效。
四、招生录取
1、招生计划
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见附件2。
2、志愿设置
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志向、爱好和成绩填报志愿,往届生不允许填报省示范性高中志愿,只能填报一般高中志愿。志愿设置分五个批次。
提前录取批次:沈阳经济区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2个志愿。
第一批次:鞍山一中公费志愿。
第二批次:其他省示范性高中(鞍山三中、鞍山八中、鞍钢高中、鞍山九中、鞍山十三中)3个公费志愿。
第三批次:省示范性高中(鞍山一中、鞍山三中、鞍山八中、鞍钢高中、鞍山九中、鞍山十三中)3个择校志愿。
第四批次:一般高中(鞍山五中、鞍山六中、鞍山二十四中、矿山高中)2个志愿。
3、录取
总的录取原则:先省示范性高中后一般高中,先公费后择校,先竞争后指标,省示范性高中公费先一中后其他省示范性高中,按照考生的志愿顺序和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工作分为五段:
第一段为沈阳经济区优质普通高中录取。2个志愿为有序志愿,,先按照第一志愿考生的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再按照第二志愿考生的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段为鞍山一中公费录取。先录取一中竞争计划,再按照各校分得的一中指标数录取指标到校计划。
第三段为除一中外其他省示范性高中公费录取。实行志愿优先,兼顾分数的方式录取。
第四段为省示范性高中择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方式录取,即分数优先、参考志愿的录取方式。
第五段为一般高中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方式录取,即分数优先、参考志愿的录取方式。
4、加分政策
考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在录取时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起,取消此项加分政策。
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援疆干部(在援疆期间)子女、援藏干部(在援藏期间)子女在录取时加10分。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降20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只能享受一种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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