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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5
关于2013年辽宁鞍山中考高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83号)文件精神,2013年初中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体现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性、基础性、发展性的基本性质与要求,坚持全面发展与减轻负担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方向性与科学性相一致的原则,坚持分数评价与等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础要求和选拔功能相统一的原则。
二、初中升学考试命题的原则和要求
命题工作坚持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课程计划,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巩固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
试题命制应严格按照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体现新课程理念。考试内容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相联系,重视考查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水平。适当控制题量,杜绝偏题怪题。严格控制试题的难度,易、中、难题的比例掌握在70%、20%、10%左右。增加实验、实践类的测试考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物理、化学学科实验性试题分数不少于20%。为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能力,在语文试卷中设置考查汉字书写能力的试题,分值为2-5分。英语学科设听力测试。
三、考试(考查)科目、测试科目及分数
1、2013年应届毕业年级考试科目设置为“3”+“理化综合”。
“3”指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满分各为150分(其中英语听力30分),“理化综合”满分为200分(其中物理120分、化学为80分)。考试时间语文150分钟,数学、英语各120分钟,“理化综合”为150分钟。
全市凡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考生均必须参加体育考试、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英语口语测试和政治、历史学科考查。
体育考试采取初中阶段全过程管理与目标效果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定,以满分60分计入初中升学考试总成绩,其中体育集中考试为30分。
物理、化学实验操作及英语口语测试,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不及格。不及格即D等级者初中升学考试成绩核减5分。
政治、历史学科作为考查科目与中考同时进行,每科50分,两科合计100分,合堂分卷进行,时间为100分钟,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不及格。不及格即D等级者初中升学考试成绩核减5分。
2、2011年入学(现初二年级)的学生考试科目为地理和生物
根据《关于印发<鞍山市初中毕业招生考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教发[2011]142号)文件精神,2011年升入初中的学生在2013年参加地理和生物的升学考试,两科卷面分值各100分(其成绩各按30%计入2014年升学考试总成绩),合堂分卷,考试时间100分钟。
四、考试(考查)、测试时间安排
全市统一初中升学考试时间:6月28日—6月30日
6月28日
上午:8:30 —11:00 语文(汉语文)
下午:13:30—16:00 理化综合
6月29日
上午:8:30 —10:30 数学
下午:13:30—15:30 英语
16:20—18:00 政史(考查)
6月30日
上午:8:30 —11:00 朝语文
8:30 —10:10 地理、生物(初二考生)
城区各项测试时间:
物理、化学实验操作及英语口语测试:5月7日—5月10日
体育、美术特长生测试:5月12日
中考体育集中考试:5月15日-5月22日
五、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1、2013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为17410人, 其中,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为14090人,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为3320人;省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数为7200人, 一般高中招生计划数为6890人;市内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数为4090人,一般高中招生计划数为1720人。
鞍山地区2013年具体招生计划见附表一, 民办高中招生计划见附表二。
2、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为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
3、为提高我市高中阶段教育质量,2013年市教育局将在省示范性高中全面实行标准班教学,提高教育质量。其他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班额也要逐步减小,逐步实施标准班及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4、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五中、六中、二十四中、矿山高中、析木高中、台安二高中及岫岩三高中七所一般高中2013年入学新生不再实行免费教育。
5、省示范性高中继续实行招收体育特长生政策,招生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2%。田家炳中学(第九中学)面对城区招收30名美术特长生。城区体育、美术特长生测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监督指导,学校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进行。招生具体细则按照《2013年鞍山市城区省示范性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实施办法》、《2013年鞍山市田家炳中学(第九中学)招收初中毕业美术特长生实施办法》执行。
6、认真贯彻《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沈阳经济区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86号)精神,切实做好沈阳经济区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计划的全部落实。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东北育才悲鸿美术学校、抚顺市第二中学、本溪市高级中学、本溪市第一高级中学、营口市高级中学、阜新市实验中学、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铁岭市高级中学11所学校在我市招生计划为114人。具体招生办法另行文通知。
7、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城区内跨区招生,市内所属初中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市内所有普通高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政策;十三中、矿山高中继续纳入市统一招生计划。其中,十三中和矿山高中各拿出公费生计划的6%定向招收在千山区报考的应届毕业生,录取过程由市教育局统一操作。
8、2013年继续执行对鞍钢子女招生的特招政策。鞍钢高中公费招生计划的20%继续特招鞍钢职工子女,鞍钢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出具。
9、2013年鞍山市教育局、鞍山市妇联继续面向全市贫困家庭的应届初中毕业女学生招收春蕾高中班学生,并提供高中阶段全程教育资助,招生及录取细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报考、录取相关政策及要求
1、2013年继续执行省示范性高中公费生招生计划的85%按初中学校报考人数比例整体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其中鞍山一中公费生招生计划的30%再按各初中学校报考人数比例直接定向到初中学校(各初中均享有一中指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2、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公平,从2013年秋季初中入学新生毕业升学时开始,即2016年的初中毕业生,鞍山一中公费招生计划数的80%直接定向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市内其他省示范性高中公费招生计划100%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3、2013年普通高中录取程序按照“先省示范性高中后一般高中,先公费后择校,先竞争后指标,省示范性高中公费先一中后其他省示范性高中”的指导原则进行。录取顺序为:提前批次:沈阳经济区优质普通高中(2个志愿);第一批次:鞍山一中公费(1个志愿);第二批次:市内其他省示范性高中公费(3个志愿,实行志愿优先、兼顾分数方式录取);第三批次:省示范性高中择校(3个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方式录取,即分数优先、参考志愿);第四批次:普通高中(2个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方式录取)。
4、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起,取消此项加分政策;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烈士子女参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所有享受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考生都要列入招生计划。
七、招生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鞍山市2013年初中升学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指导和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由市教育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
1、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各普通高中不准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招生。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必须在参加全市中考的学生中择优录取。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考生录取资格,不予注册学籍,不核发毕业证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各校招生不得扰乱初中教学秩序,不得出现不按正常程序擅自面向初中招生、乱发招生广告、随意许诺招生优惠政策等现象。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考信息管理,严禁对中考 “状元”和中考成绩的任何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以中考、高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
3、被省示范性(重点)高中正式录取的考生,未经市教育局审批不得转学。各校的学生档案要按《鞍山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严格控制,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取或接收学生档案。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凡学校擅自招生,市教育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不予注册。学生到校一个月内,各校应整理好档案,建立电子学籍,市教育局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要高度重视初中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从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角度出发,认真做好2013年初中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不得出台与本意见精神相悖的政策。要严肃招生纪律,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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