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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三、招生计划
1.各类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依据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初升高比例和普职比例的要求,依据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并下达到各市(区)和招生学校。五年制高职(含师范)、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由省下达。
2.继续执行四星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政策。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要求和我市实际,全市指标生招生计划为统招生招生计划的75%。指标生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本地所有初中学校。
3.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按省规定执行。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市(区)和跨省辖市的招生计划,涉及跨市(区)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经所属市(区)教育局商相关市(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并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编制下达。涉及跨省辖市招生的,由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所属市(区)教育局审核,报经市教育局和发展改革委商相关省辖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编制下达。
5.职业学校面向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青年等进行学历教育以及面向西部地区招生,一并列入招生计划。
6.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在我市招生的,一并列入招生计划。
7.具有办学特色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艺术、体育特长生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
四、报名
1.下列人员可以报名:
(1)初中学校毕业班学生;
(2)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
(3)在本市初中学校三年级就读,愿意在本市继续升学的流动就业人口随迁子女;
(4)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本省其他省辖市初中学校三年级就读,愿意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流动就业人口随迁子女。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初中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学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人员。
3.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实行升学考试和毕业考试“两考合一”的办法。所有初三学生均须报名参加中考。
4.应届学生在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市(区)报名。往届学生和回原籍考试的学生到各市(区)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在本市初中学校就读的流动就业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读学校报名,或根据父母工作地点选择到相应市(区)报名。
5.对具有泰州市户籍而在外地就读的外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若回泰州市就读普通高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填报志愿等手续。在省内就读的考生应当回泰州参加考试,在省外就读的考生原则上回泰州参加考试。若因特殊情况只能在省外借考的考生,须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提供流入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考的证明,于5月29日(填报志愿截止时间)前到泰州市教育局招办办理借考批准手续。借考学生应于6月20日前向市招办提供借考地省辖市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经泰州市招办同比例折算成绩后方可参加录取。
6.报名时须缴纳报名费每生12元,考试费每学科(含体育)9元,英语听力和口语测试费5元。
7.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法(实施细则另行发文)。
8.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3月5日。
9.报名工作由各市(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市直学校和泰州医药高新区学生的报名工作由海陵区教育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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