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淮安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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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3.做好服务,实施“阳光招生”。招生部门与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录取结果等不涉及保密的招生信息。要进一步完善招生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4.严肃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高中阶段招生文件规定。

(1)未经市教育局批准、未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学校,以及不符合“改制学校”规定的学校和不具备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基本条件的学校不得招生,未取得国际班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得以国际班名义招生,民办高中必须实行独立办学,不得相互代招,不得将民办高中录取的学生与公办高中学生混合编班,否则所招学生一律不能取得学籍,遗留问题由学校自行负责。

(2)任何学校不得在新闻媒体刊播虚假广告,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更不允许做贬低其它学校的宣传。生源学校必须在填报志愿前把学生所订的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的中等学校招生报考指南完整发给每一位考生。招生学校不得采用考前与考生签订协议等形式作任何不实承诺。

(3)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初中应届生资格的审核,以及对学籍变更的审核,凡有反映往届生作为应届生报考四星级高中的和办理虚假学籍参加定向分配计划录取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4)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工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考生填报志愿;不得误导、欺骗考生填报志愿;特别是不得封堵省、市有关部门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强迫考生报考本校或某些指定学校。

(5)各招生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审定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生的“三限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录取手续,公办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拟定人选须报市教育局审核。严禁任何学校暗箱操作,擅自录取。各学校须凭市教育考试院审批的录取名册到有关部门办理新生学籍。各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以上意见,请各县(区)招委会、教育局认真贯彻执行,并传达到所有初中学校和招生学校。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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