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五中学: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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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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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五中学: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贯彻依法从教的精神,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常州市第五中学是公立全日制高级中学,地处常州市怀德中路10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级示范性中学,江苏省四星级普通高中,注重发挥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以高质量为目标,从特色教育入手形成教育特色。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委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风:“文明、守纪、勤学、进取”,教风:“严谨、善导、求精、创新” ,学风:“勤学、苦练、生动、活泼”。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七条 校长应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治水平,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革命精神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八条 学校校长由市委教育工委任命,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任期责任目标和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三)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教职工的调配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坚持勤俭办学方针,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提高教职工集体福利。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一)校长在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校长从学校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出发,经充分酝酿后,有权按规定程序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 校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校长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有权设立校长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 由中共常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考察,并由中共常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学生发展处、艺术教育处、教师发展处、工会和团委。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

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学生发展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和班级常规管理工作。

艺术教育处具体负责艺术特色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

教师发展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与教师专业发展。

工会具体负责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团委具体负责共青团员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职能部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考察,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对象为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工会主席和团委书记。遇到重大事情可扩大至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或相关人员。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育以中小学德育大纲为基础,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公民教育、生命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针对学生个性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九条 学校艺术特色教育在坚持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课程结构的设置。

第二十条 学校设学科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视情况可设副组长“1”名。组长负责组织教师落实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基本单位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课程标准,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达到减负增效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阶段性教学质量检测。

第二十四条 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五节 总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二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实施政治领导,发挥监督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委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评议、考核领导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教工大会或教代会,听取校级领导、中层干部述职并进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决议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教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或提出建议,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参与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其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作为奖惩与任免的参考。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论证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每届三年。

校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二)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三)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四)校长提请讨论、论证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六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广泛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权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和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严格执行师德规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中规定的相关义务,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的评聘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度。教职工奖金按奖金分配方案发放。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正确的评价。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或处理。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按《常州市教育行政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退管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以“政治坚定、基础扎实、学有专长、勇于创造、身心健康”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团委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九届三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常州市教育局批准。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常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第五中学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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