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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6
2013年湖南株洲市中职招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落实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普职比1:1的要求,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有序进行,促进各类学校教育协调发展。
二、招生对象
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同时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应往届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城镇待业青年。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在职在岗青年、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和城镇待业青年为主。
三、招生专业与计划
为优化专业资源及专业布点设置,在2012年专业整合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对2013年我市职业学校招生专业进行了审查评估,各中职学校2013年秋季招生专业设置必须与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株洲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专业设置评估认定结果的通报》(株教发【2013】23号)一致。
根据各职业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及规模情况,市教育局下达了各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各职业学校年度招录新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招生计划总数,超计划招生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批。
2011年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专业技能抽考结果为“不合格”而在2012年复测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专业,2013年停止招生。
四.招生办法与学籍管理
应届初中毕业生可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时间进行网上自主填报志愿,或持毕业证直接到职业院校报名,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生源可持毕业证和相关证件直接到招生院校报名。招生院校审查同意后,由院校发录取通知书。各县市区教育局应督促辖区内各初中学校正确引导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积极填报我市职业学校志愿。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含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学制原则上一年,免修文化基础课,重点学习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在读普高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相应年级就读(毕业年级除外)。高中阶段升学志愿普高和中职可以跨类填报,允许学生被普高录取后改读中职,但被中职录取后不得改读普高。
对独生子女、农村两女户家庭的女孩,确因家庭贫困无法继续升学的,实施职业教育阳光工程,除根据政策享受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资助外,我市职业学校应视学生家庭情况给予其它必要资助。
在新生录取过程中,各招生学校应充分尊重学生本人意愿,尊重学生选择职业学校及专业的自主权,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各招生学校应按市教育局的要求及时上报新生录取数据。录取工作结束后须按湖南省教育厅要求进行学生学籍注册。学籍注册的要求另行通知。
五、招生宣传
所有职业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市教育局将在区域主流媒体发布中等职业教育年度招生公告、区域职业教育优质资源信息和国家职业教育的重要政策法规。在今年初中毕业考试前,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
(一)市教育局统一编印《2013年株洲市职业院校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宣传单等宣传资料。各县市区教育局不得自行印制招生报考指南。
(二)五月下旬,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进校园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配合市教育局派出的宣传组,积极负责协调、安排所辖的初中学校做好组织工作。所派出的宣传组和生源学校要按要求将宣传资料按时足量免费发放到毕业年级学生手中,让每位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和家长充分享有信息知情权。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检查核实职业学校招生资料发放情况和家长对政策知晓情况。
(三)开辟新闻媒体职教宣传专栏。市教育局将在株洲市主流媒体发布我职业学校招生政策与招生信息。学生及家长也可通过株洲教育网点击“株洲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报考指南”窗口进入学校介绍页面,了解各职业学校和专业设置情况。
(四)各乡镇、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鼓励招收往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就读中职的政策和办法,积极动员以上人员报名就读中职,以获得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文化知识。
(五)列入《2013年株洲市职业院校招生简章》中的外地市职业院校为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监管外来招生职业院校,防止不法招生行为。
六、招生组织
为加强对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领导小组。钟燕任组长,徐晓芳、晏贤明任副组长,职成教科、监察科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市中职招生办公室,职成教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生政策实施 。
市教育局将把职普招生分流比、招生比、中职招生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职业教育专项督导评估和县市区教育局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开展中职招生专项表彰活动。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今年中职招生工作的统筹组织,确保应届初中毕业生的普职分流、志愿填报、录取与招生宣传工作的有序进行。
七、招生纪律
(一)各生源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抵制、拖延或回收《2013年株洲市职业院校招生简章》;
(二)严禁各生源学校和教师利用掌握的学生信息向招生学校或招生人员索取不法利益;
(三)严禁各生源学校和教师买卖生源;
(四)严禁各职业院校未经安排直接到生源学校从事招生宣传活动。各生源学校不得接待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以外的职业院校有关招生宣传;
(五)严禁各职业院校为拉生源组织初中学生到外地旅游、参加夏(冬)令营或打假期工;
(六)严禁各职业院校为拉生源而进行相互诋毁的不正当行为;
(七) 严禁职业院校以任何名义在开学前和录取中向学生收取押金或变相发放奖学金。
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中违纪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介入,加强查处力度,对相关责任人员,应按有关纪律惩处条例,依法依规处理。
市教育局设立全市中职招生举报电话:22663748(监察科)、22663762(职成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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