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咸宁中考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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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7

三、招生计划与录取

(一)招生计划

省级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数由省厅直接下达,市级示范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数由市教育局下达,其它高中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下达。所有计划数总和不得突破本地招生计划总额,保持普通高中与中职协调发展(普职比6:4)。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学校代码、学校地址、招生范围、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等统一向社会公示。

为推动我市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解决省市示范高中大班额问题,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从今年开始我市将逐年减少省、市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控制招生规模和班额,对特色高中、民办高中单独下达招生计划和单独划定分数线,推动我市普通高中特色发展。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鄂南高中将拿出30个计划分配到温泉城区各初中,其他示范学校也应依据省市要求逐步提高分配生比例,特长生招生计划纳入各校招生总计划。

(二)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全部采用网上录取的方式完成。录取时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照学校类别、录取批次、考生志愿、招生范围和考生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一经录取,不得退档,不得参加其他批次的录取,分配生录取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并在每年5月底向市教育局报送方案,由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四、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

(一)严格实施统一招生政策。各县(市、区)教育局、各高中阶段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不得制定与全市统一招生政策相违背的招生政策和办法;未经市教育局许可,任何单位和学校不得单独组织任何具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性质的考试、测试、筛选、截留学生等活动;未经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办理报名手续,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不得提前开学。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各高中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按省、市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加大对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统筹力度,进一步明确本地高中阶段教育的任务,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比例大体相当(普职业比6:4),加大职业教育的改革宣传,落实国家、省、市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定要求和资助政策,鼓励和引导初中毕业生就读中职学校,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省、市级示范高中应带头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招生政策,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或变相采取挂靠学籍的办法超计划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非计划生、旁听生、借读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

(三)严格尊重考生志愿。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初中学校要及时准确公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信息,科学指导考生填报志愿。考生志愿应由考生本人与家长商量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代替,考生志愿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违背考生意愿限制和强迫考生选报志愿。各校要向县市区上交考生填报志愿的原始记录和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四)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在市教育局公布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从2016年起,温泉城区考生可以填报户口所在县市区的高中学校志愿,并参加全市统一录取。市直普通高中可在全市范围内招生,其他县(市、区)普通高中均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县(市、区)招生。

(五)严禁违规招生宣传。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宣传本校高考成绩、高考名次排列、高考升学率等情况,确需发布有关信息的,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报批。

(六)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使用“有偿招生”等名义,利用招生中介或个人组织、买卖生源;普通高中严禁接收未参加全市中考和考试成绩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在外地参加中考的考生依据省厅文件精神办理手续);严禁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

(七)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价费〔2015〕27号)文件执行。

(八)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凡超计划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擅自招收最低控制分数线下考生的,市教育招生考试院一律不予办理录取手续,市教育局一律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不予普通高中毕业;凡违规招生宣传、以不正当手段招生的,市教育局将调减招生计划并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学校评优达标资格;已被认定市级示范学校的,撤销其称号;认定为省示范学校的,向省教育厅建议给予“黄牌警告”或取消其称号。被撤销省、市级示范学校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因违反招生政策,招生不规范,受到省、市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学校,在对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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