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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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4

四、划线

录取前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统一划定4条录取资格线:中心城区示范高中(第一、二批高中)录取资格线、中心城区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民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中等职业学校录取资格线。新城区的示范高中和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分别由各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划定,报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批准。

五、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分类、分批次进行。对中职类学校,可采取注册方式补录。

录取工作严格按政策、计划、批次、志愿、考生升学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具体办法是:根据考生志愿,按考生升学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若考生总分相同,则语数英3科分数之和高的优先录取;若仍然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定等级的高低排序;若仍然相同,则物理化学(合卷)分数高的优先录取。经过以上排序仍然相同者,在征求招生学校意见的基础上,调整计划录取。

报考中职类的考生提前录取。需要面试的专业(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等)由相关学校组织面试并优先录取。

普高类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先录取提前批志愿的考生、分配生候选考生,再按批次志愿录取。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无故退录,不再参加后面批次的录取。

每批次招生学校在资格线上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再考虑后面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录取报考该校的下一志愿考生。每一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进入下一批次志愿录取。在第三批次中填报了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志愿、资格线上未被所报考的学校录取的考生,由各区招生考试办公室统一录取到指定的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有招收“三限”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时先执行指令计划,后执行“三限”计划。招生学校在录取“三限”生时,不得低于学校指令录取线30分。其中第一、二批次高中录取“三限”生时,不得低于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

对于少数在示范高中录取资格线上按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示范高中录取资格线上征集志愿。

分配生候选考生在其所分配学校的指令录取线下30分内录取,最低不得低于示范高中录取资格线。分配生候选考生未被分配的高中录取的,分配生候选资格失效,可从下一志愿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具有市体育艺术特色高中资格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每一批次录取前按招收特长生的计划,在报考其志愿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体艺特长生中按照考生升学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第一、第二批次高中录取体艺特长生的分数不得低于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体艺特长生的分数不得低于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30分,并按该校指令计划和“三限”计划的比例确定特长生指令计划和“三限”计划人数。

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招收具有体育后备人才资格的考生,按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的75%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作为指令计划录取。

理化生实验技能操作考试不合格者,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将实行降等录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理化生实验技能操作考试者,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招生学校必须在校内公示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发放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印制的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武汉招考网查询录取结果。

在继续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同时,对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非应届毕业生,要求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实行中职类学校注册录取,具体办法见《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六、政策性优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升学成绩总分加20分参加录取

1.烈士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

3.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升学成绩总分加10分参加录取

1.作战部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

3.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升学成绩总分加5分参加录取

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初中应届毕业年级被评为“女生优胜奖”的女生。

2.毕业年级参加“创新素质实践行”活动,优秀作品评选获奖的200名应届初中毕业生。

3.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和少数民族子女。

4.武汉市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女孩;武汉市流动人口中市外农村独生女、双女绝育户女孩。

5.初中阶段市级科技小人才获得者。

(四)申报

具备政策性优录条件的考生须填写相关优录申报表,由相关部门认定资格。申报表先由考生毕业学校确认,然后报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认定。各种政策性优录手续必须在4月24日前办理完毕。

所有政策性优录考生的名单录取前须公示。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政策性优录资格,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报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同时具备多种政策性优录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1种,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加分。

既具有分配生候选资格或特长生资格,又具有政策性优录条件的考生,在按分配生或特长生录取时,不再享受政策性优录;若未被相应学校录取,其分配生候选资格或特长生资格将失效,在参加其他学校录取时仍可享受政策性优录加分。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各招生学校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招生考试政策,熟悉招生考试业务,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任何违反招生考试纪律的活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各有关学校要加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宣传各项政策、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使考生和家长能够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宣传要客观、真实,切实为家长和考生做好服务,努力营造和谐、公平的招生考试环境。

(三)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考点学校要认真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杜绝试卷泄密事件发生,要严肃考风考纪,严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各评卷点要加强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评卷教师的积极性,规范评卷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观念,严格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实施“阳光招生”,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四)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各初中学校要加强对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的用户名及密码发给考生。考生志愿必须由本人填报。对于招生考试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市教育局关于明确2014年入学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通知》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它

本通知中高中阶段学校是指普通高中学校、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学、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

本通知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市教育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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