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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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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考武汉市第十六中学办学章程
武汉市第十六中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校名为武汉市第十六中学。
第二条 学校校址:武汉市江岸区友益街汉景村特一号。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全额拨款,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
为人民币393.8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江岸区教育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高中教育,为高等教育培养和输送合格人才。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努力按教育规律办事,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制定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实施高中学历教育。
(三)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卫生艺术工作。
(四)组织、协调校外有关部门和学生家长的关系,搞好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 总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教职
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组织任命
第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一)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教育规律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按师资培训目标要求,争取有力措施全面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
(五)制定并落实学校科研规划,以科研促教改,确保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六)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管理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
(七)负责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工作在政治上起保证、监督和指导作用,并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参与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二)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任免、使用过程中的监督。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学校通过教代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教职工有权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对学校各项管理活动实行监督。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负责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并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校级干部工作。
(四)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五)制定和实施校务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委对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委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科研室、电教室、办公室、团委等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报区教育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任命。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事业性质改变;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生学习。对违反《教师法》和《师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和质量分析。
第三十六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学历进修或有关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离。
第三十八条 年终对教师进行德、能、勤、绩等四方面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教师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实施“名师工程”评选校级学科带头人和校级名师,加速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成长,不断扩大骨干教师队伍,造就一批在各级有一定影响的名师。
第四十条 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以节日为契机表彰各类先进教师。完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课时津贴发放办法等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质多得、责重多得”的分配原则,逐步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第八章 德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德育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完善的德育工作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生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四十二条 充分发挥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教处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强化年级组的德育功能。
第四十四条 加强班集体建设,开展“优秀班集体”、“文明和谐班级”的创建和评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加强校团委建设,加强学生业余党校建设。
第四十六条 认真贯彻《国旗法》,坚持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参加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文明礼仪教育、优良学风、校风教育等。
第四十七条 加强“三防”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第四十八条 做到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成立家长委员会,开展警校共建活动,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落实“家访”活动。
第四十九条 积极推进社区教育,确定“农耕年华”、“少儿图书馆”为学校德育基地。
第五十条 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辅导教师。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及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办好校报、校刊,充分发挥校园网站、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媒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
第五十二条 不断丰富校园文化活动,确定每年三月——四月为校园艺术节。
第五十三条 完善德育管理制度,加强德育科研,加大德育工作的奖励力度。
第九章 教学工作
第五十四条 加强学校课程建设,开足开齐国家课程,规范设置校本课程。
第五十五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运用好现代教育技术,优化课堂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结构,力求轻负担、高效率、高质量。
第五十六条 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打好知识基础的同时,注重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促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生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提高。
第五十七条 制定教学常规管理制度,由教导处严格执行。
第五十八条 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规范教研活动。
第五十九条 加强体育、卫生、艺术工作。保证学生阳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开好一年一次田径运动会,抓好“两操”;做好一年一度的学生体检工作,控制在校生的近视率;扎实开展艺术教育等。增强学生体质,发展学生各方面素质。
第六十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教学设备、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十章 科研工作
第六十一条 科研室是学校教科研专门机构。科研室负责筹备成立“武汉16中教育学会”,制定《武汉十六中教育学会章程》。“学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执行办事机构是各专业的学术研究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开展各项科研活动。
第六十二条 确立教科研“为教学实践服务,为教师成长服务”的理念,实施“科研兴校”策略,规范教科研工作。
第六十三条 引导教师紧密联系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要求教师每学期至少撰写一篇教学论文,由教育学会理事会进行认真评审,评出论文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一章 总务后勤工作
第六十四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观念。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桌椅及其它各种校产的管理,做好资产登记工作,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六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生活管理。通过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办好食堂,搞好集体福利、做好安全保卫等工作,为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总务处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由教育局财务结算中心统管,大额资金使用由校长签审并经党政工联席会及教代会专门小组同意。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决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十九条 保证学校公共区域的卫生质量,定期对区域进行消毒和维护。创建整洁、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不断丰富校园环境的文化内涵。
第十二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七十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加强教师业务档案、人事档案与图书档案的建设。
第七十二条 健全会计财务档案,包括收入开支、经费使用帐目、校产登记及损坏情况资料、内部设施购置情况资料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此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签字盖章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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