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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六、照顾对象和标准
(一)照顾由考生本人在网上提出申请,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校为单位携带学生的相关照顾证件到市招办审核确认。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予以照顾。
1.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烈士子女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录取。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3.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
〔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
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5.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
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2008〕56号)精神,移民搬迁后5年内,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顾10分。
6.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录取;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
7.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15分录取。
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8.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加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精神,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5分录取;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10分录取;获得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5分录取。
9.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现象。
七、有关要求
(一)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
生。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高中、镇(办)教研中心、初中要成立中招工作领导组,校长、镇(办)教研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为具体责任人,认真落实中招政策,严格执行中招规定,做好中招工作。
(三)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
1.除全省统一招生考试外,任何学校不得提前单独组织招生考试;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普通高中航空实验班、宏志班、理科实验班、国际班、民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年度总招生计划20%的比例)外,任何学校不得跨省辖市面向全省招生。凡被省提前批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我市招生录取。
2.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0]10号)要求,不得限制学生报名,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
3.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任何单位和学校不准违规收费。严禁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4.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未参加中招考试和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学生,未经统一网上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被学校正常录取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普通高中学业资格,省内一律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四)加强制度建设
1.落实公示制度。中招考试方案、普通高中招生方案及考试收费标准等,要向社会公示;分配生招生计划、认定条件、录取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等要在校内张榜公示。
2.健全诚信制度。要建立健全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诚信机制,参与中招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凡违背诚信承诺、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要立即停止其职权,今后不得聘请其参与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建立监督机制。市中招办、监察室、基教科等相关科室,对中招考试和录取工作全程监控,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五)认真落实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0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落实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
(六)严格信息管理,保证规范公正。为使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我市依托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成绩发布、招生录取、学籍注册等工作,实行阳光招生,保证中招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七)搞好宣传,保持社会稳定。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工作的意见》(教学〔2007〕180号)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发布招生信息,不准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向初中学校家长和学生随意承诺、随意签约。各初中学校把教体局印制的《致考生及家长的一封信》发到考生家长手中,请每位考生及家长认真阅读此信并签名后将回执交回学校。
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中招有关政策和规定,争取社会各界对中招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中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今年中招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八、收费标准
按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中招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966号)执行。每生交报名考务费38元。
提供的2016年巩义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是我们精心为大家准备的,希望大家能够合理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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