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洛阳中考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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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7

(四)阅卷

市区中招阅卷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网上阅卷,各县(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本地阅卷工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阅卷工作,选聘责任心强、理论和专业水平高的教师参加阅卷工作。各县(市)要加强对阅卷工作的督查和监控,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加强对主观题的复评,继续实行作文由三人独立评阅制度。要切实加强阅卷队伍管理,搞好培训,提高阅卷质量,确保客观、公正。

(五)录取

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2016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另发),在规定范围内,依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分批次划线,依次录取。录取时,提前批按照省、市提前批依次录取。省提前批录取安排时间如下:第一批次7月20日,第二批次7月21日,第三批次7月23—25日。省提前批录取结束后开展市提前批录取工作。第一批、第二批为平行志愿,如达到第一志愿录取分数,则不考虑第二志愿,依次类推。特色班分数线不低于本校普通班分数线。如达不到第一批录取分数,则依次参加第二批志愿录取。仍未被第二批录取的,可根据征求志愿,进行补录。考生可登陆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服务平台(zk.hagaozhong.com)查询录取结果。城市区高(完)中普通班最低录取控制线,按城市区招生计划等额划定。第二批次艺术生最低控制线根据计划、志愿和考试情况确定。

今年城市区接受分配生的学校为:洛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洛阳市第三中学、洛阳市第八中学、河南科技大学附属高级中学、洛阳理工学院附属中学。分配生在录取时,只针对考生的第一志愿学校有效,录取线在所报第一批第一志愿学校统招录取线以下50分。分配生名额未完成的,空缺计划转录统招生。

(六)学籍注册

被录取学生将自动生成学籍号,即视为预录取。未参加中招考试和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学生,一律不能被普通高中录取。未经统一网上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正常录取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考生,视其为放弃普通高中学业资格,省内一律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七)相关政策

1.推进中招考试科目改革

逐步将《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所设定的全部科目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招考试)范围。从2016年入学的初一年级新生开始,将初中生物、地理等纳入中招考试科目,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实行随教随考随清。考试时间安排在初二年级下学期期末,随当年初三年级中招考试一并组织,在中招考试七个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考试之后进行,考试对象为初二年级学生。考试成绩按每门满分50分计入学生次年中招录取总成绩。

2.不断完善指标分配制度

逐步加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的比例,按省文件要求,我市省级示范性高中统招计划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并逐步加大分配指标向薄弱初中和农村初中学校倾斜的力度。各县(市)教育局可按此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配生比例。2016年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统招计划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为55%(分配生名额另文下发)。各县(市)教育局可以积极探索辖区内普通高中开展联合招生试点工作,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到各校,逐步形成普通高中公平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普通高中的办学积极性,深化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

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各县(市)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体、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择校生政策取消后学校办学经费只增不减。

4.严格控制中考政策性加分

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予以奖励和照顾: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录取;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3)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15分录取。

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4)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烈士子女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录取。

(5)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6)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7)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8)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2008〕56号)精神,移民搬迁后5年内,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顾10分。

(9)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精神,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5分录取;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10分录取;获得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5分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加分内容。

符合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交验有关的证件,逾期不交证件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作为照顾对象。甄别照顾对象,把握照顾标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县(市)和招生学校要认真对待。凡照顾对象名单,均要在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中招考试中的各种不正之风。要严肃招生纪律,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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