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2017年中考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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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三、相关政策

(一)严格控制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除省教育厅批准的面向全省范围招生的提前批类型班和市教育局批准的面向全市范围招生的提前批类型班外,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区域招生,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市教育局将加强对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监控和管理,对违规招生的单位,将追究其责任,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省、市级示范性高中,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撤销其省、市级示范性高中称号,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二)继续实行分配生制度。市区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50%直接分配到市区初中学校,各县和祥符区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并逐步加大分配指标向薄弱初中和农村初中倾斜的力度。

(三)严格控制中招政策性加分。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如下:

1.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烈士子女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录取。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3.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5.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2008〕56号)精神,移民搬迁后5年内,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顾10分。

6.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录取;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

7.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要求执行。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8.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加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要求执行。

9.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10.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12]37号)精神,孤儿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按所报公办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下降20分照顾录取。

11.经市政府批准的来汴投资企业持有开封市投资绿卡人员,对其子女的照顾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除上述加分政策外,不得自行增加加分内容,10、11项加分只适用于本市招生学校。各县、祥符区要制定具体、严密的操作办法,严格审查照顾对象的资格,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现象。

(四)规范“宏志班”招生。为全面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帮困,避免因学致贫,因学返贫。从2017年起,“宏志班”招生对象调整为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市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具体认定办法参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7〕964号)执行,原举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不变。市、各县及祥符区教育局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对区域内“宏志班”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相关证明上传省招生信息服务平台。各承办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学生报考志愿,依据考生中招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择优录取。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实施意见》(豫财教〔2017〕111号),免除宏志班学生学费、住宿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脱贫等5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2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0〕399号)等文件要求,对宏志班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宏志生学习、生活补助。学校要积极利用社会捐赠收入,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

(五)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6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中招升学考试政策,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益。

(六)切实保障听力残疾学生公平参加考试权利。听力残疾(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学生,可凭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报告),向所在初中学校申请免英语听力测试,经初中学校公示5天无异议,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可免试英语听力。免试听力学生英语听力成绩按照其英语非听力部分得分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免试听力学生英语听力成绩=英语听力部分总分×(非听力部分得分÷非听力部分总分)。

(七)支持和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其办学总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按照学校自愿的原则,民办普通高中可向学校审批机关提出跨省辖市招生申请,学校审批机关依据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年审情况及三年来实际招生情况,认真核定年度跨省辖市招生计划(最高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20%)和招生简章(明确学校性质、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等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送省教育厅核准。省教育厅将根据2016年录取情况对民办普通高中跨省辖市招生计划进行核定,并在中招报名前通过省招生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为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跨省辖市招生计划的宏观调控,自2018年起,对于连续两年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完成率达不到50%或招生人数不足20人的民办学校,将不再安排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对生源状况良好、招生办学规范的民办学校,将适度增加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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