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7年中考政策已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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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其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合理确定年度招生规模,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下达招生计划,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公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自行录取生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以下的学生。

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文件精神,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等有关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作出相应调整。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请各市将本地今年中考招生政策中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于5月21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各市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不断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

通知强调,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考试与评价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根据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体育考试以及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足额保证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我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收费政策,严禁以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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