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沧州中考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编辑:sx_xiexh

2014-02-24

2012年沧州中考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为推动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均衡发展,提高沧州市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沧州中考继续将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全部分配到初中学校

2012年沧州市继续将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全部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办法:

(一)沧州中考下达招生计划。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各学校的培养能力以及社会需求等情况,对沧州市20所省级示范性高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足额一次性下达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23515”(20轨、3000在校生、5万建筑平米、150亩占地面积)标准和普通高中50-55人班额,原则上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不得少于1000人,具体计划参照上一年实际招生人数。公助生和择校生比例按省规定执行。各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的音、体、美等特长生计划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单列。

(二)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2012年依据各初中学校参加中考的人数确定公助生指标的分配名额,各县(市)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录取。各县市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数量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定录取参考线,然后严格按照指标在每所初中学校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农民工子女等特殊情况学生遵照相关政策及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录取线上生源不足,可以降分录取,降分幅度由各县市结合实际确定,但不能低于40分。降分后线上考生仍不足分配指标的,空余指标统一调剂使用,不再分配到初中学校,在全部考生中按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果遇到末位录取考生分数并列的情况,则依次比较其数学、语文和英语成绩,录满为止。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按招生计划和比例确定招生数量,在县域范围内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招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划定。

二、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即一中、二中、三中)公助生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指标分配。依照上述程序,按培养能力和社会需求确定一中、二中、三中招生计划,按省规定的公助生与择校生比例确定各自公助生招生计划。2012年对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一中、二中和三中公助生指标的具体分配办法是,依据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分配公助生指标,市区各初中学校毕业生参与公助生指标分配的资格按招生政策由市考试院严格把关。

(二)录取方法。依据市区考生所报一中、二中、三中志愿,按各自公助生指标总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出一中、二中、三中公助生录取参考线。在公助生录取参考线上分别按学校指标数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公助生录取参考线上生源不足可以降40分录取,如降40分仍生源不足,指标上收。另外,为促进薄弱学校发展,沧州市回民中学和外国语学校、沧州市第九中学、沧州市第十一中学和华北油田沧州学校降50分录取。各初中学校公助生上线学生如因故不去一中、二中、三中就读,分配指标不能顺延,指标上收。两项上收的指标全部用于市区未被录取的志愿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在各个层次的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末位录取考生并列的情况依据前面所述办法进行。择校生分数线按择校生招生数统一划定,市区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统一录取。

三、普通高中招生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普通高中特别是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县教育局统一负责,制定具体、严密的招生录取方案,由基础教育部门和招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特别是把握好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中考报名资格认定、公助生指标核算和分配、划线录取等重要环节,在没有向社会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提前泄漏中考成绩和录取参考线,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校排名次。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召开家长会等多种途径,做到宣传准确、解释到位,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初中学校要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一生一学籍号,任何学校不得一生多号或一号多生搞弄虚作假。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转出、转入等手续,初中学校学生不准转学,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严肃查处,减少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分配指标,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实行普通高中招生“阳光工程”。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防止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把普通高中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分数和时间、程序等各个关键环节全面向社会公开、公示,实行“阳光工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招生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保证高中特别是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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