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3年中考招生政策:录取原则

编辑:sx_bilj

2014-02-24

录取原则

1.海南2013年中考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招生计划指标和考生报考志愿的批次、顺序,按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考试学科等级和各学科原始分总分的高低依次择优录取。

2.省一级学校和面向全省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3.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以下顺序录取:第一,确定各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门槛;第二,比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体育8科的原始分总分;第三,比较综合素质各方面评价结果;第四,如前3款不能区分,则“三侨生”、港澳台生优先。以上程序仍不能区分时,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提供的材料,自主择优录取,但各招生学校须于6月4日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依据《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材料录取的具体办法,然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及中招办备案。

4.除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以及变更管理权限后有全省招生协议的学校,继续全部或部分面向全省招生外,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不得突破招生区域面向全省招生。

5.已被录取的公费生不予退档。各招生学校要特别注意甄别考生的录取状态,不得录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公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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