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门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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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一)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按考生的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3.经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符合我市中考政策的随迁子女考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和录取资格。

(二)录取批次

各类招生学校应按照中招录取工作的时间安排,分批录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考生的志愿,根据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1.第一批

第一阶段: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

第二阶段: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2.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招生学校必须完成市、区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四)毕业学校必须按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的统一、准确和安全,并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数据与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统一起来。

八、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符合下列照顾政策的考生,经各市、区招生部门审核后,在学校公示一周,可以给予降分录取:

(一)军人子女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必须提供各相关证件、服役部队以及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各类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录取。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子女,按各类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20分录取。

注:军人子女是指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二类地区”是指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地区”是指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岛”是指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第三类岛”指第三类岛屿;“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指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受到表彰奖励”是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是指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二)具有江门市户口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省籍同胞子女降10分录取(须提供区级以上侨务或者台湾事务部门证明)。

(三)考生户口及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独立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考生户口及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二女的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中考者给予降5分录取(须提供《独立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具有江门市户口,符合广东省少数民族招生录取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降10分录取(须提供户口簿原件)。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政策,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须出示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学校审核、存档,学校必须将符合照顾录取的考生在学校或者有关媒体公示(学校公示时间为一周),再按程序报各市、区以招生部门审批。考生提交照顾录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8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江门市教育局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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