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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
(八)特长生招生
今年我市部分学校继续招收体育、艺术、信息技术特长生。具体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另行通知。
四、评卷
2015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学科评卷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评卷工作由市中招办组织,市教研室具体实施,市教育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考试成绩由市中招办统一公布。
五、录取
(一)录取工作原则
1.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考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分批择优录取。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必须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是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该校当年的录取资格。
2.为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今年除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等四所学校按每班48人编制计划,市高级中学按每班46人编制计划,东莞外国语学校按每班40人编制计划招生外,其余公办普通高中一律按每班50人编制计划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按核定计划招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
3.今年继续实行部分招生名额分配的招生办法,名额分配比例保持为50%。即将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这5所学校面向全市招生计划数(不含面向城区招生部分)的50%,按比例平均分配到各初中,根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及志愿择优录取。(分配名额时,用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名额除以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总数,计算出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比例,每所初中以本校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数分别乘以分配比例,即为每所初中分配到上述5所学校的名额数)。录取时,在各初中第一志愿填报上述5所学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其报考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名额分配设最低录取分数线。
4.今年继续实行在公办普通高中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专门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考生的做法。这些招生名额均面向全市招生,符合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考生,可以任意报考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时,按照各校的招生名额(具体招生名额见附件2),按学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与本市户籍考生分别划出录取分数线。
(二)录取批次
1.第一批:公办普通高中(含面向全市招生及分片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含“公办班”和民办班)及“中高职连贯培养实验班”和中高职三二分段专业班。
2.第二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公办技工学校。
3.第三批: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班,部属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市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三)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05〕190号)执行。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342号)执行。
3.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6〕20号)文件执行。
4.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的照顾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
5.具有本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业考试成绩中增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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