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北京中考招生工作的通知

编辑:

2017-05-02

(二)招生录取审批

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审批工作由考试院中招办负责。

录取审批采取网上审批的方式。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网络接收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各区中招办参加全市统一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未录取考生和借考考生电子档案的打印工作。各初中学校应及时下载本校考生录取信息。

录取结果在考试院网站和各区考试中心网站上公布。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要按照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严格依照考试院中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

(三)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在考生所在区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凡选择直升本校高中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本校高中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

3.艺术、体育和科技特长生报考有关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该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招收“特色实验班”、“大学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被该校录取。

5.报考“宏志班”考生须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其中报考北京市宏志中学和广渠门中学宏志班的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办理报考手续。报考“宏志班”的考生须将该校(专业)作为统一招生第一志愿填报。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学校的宏志班,则须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6.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四)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专业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专业加试或专业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未参加体检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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