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铜陵中考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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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普通高中录取过程的组织领导,凡进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必须经过当地招生部门严格按照学生志愿录取,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或对学生填报志愿设置障碍,严禁招收已经被其他学校正常录取的学生,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各县、区招生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招生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招生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市及县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按照普通高中教育和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大体相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了本地2017年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具体计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下达后,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在招生等规范办学行为方面被查处的学校,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招生计划10%的比例相应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三)规范公办学校招生和办学

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对违规跨省辖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同城范围内(含市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已经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逾期不报到,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

(四)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高中跨市招生应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在外地市招收的学生学业成绩必须达到该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建档标准,同时达到该校在我市录取的最低标准。民办学校不得私自招收未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依法依规处理后,视整改情况再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该校招生。

五)加强政策宣传

提高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市及各县、区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结果等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初中学校要在校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可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形式,向每个考生和家长全面介绍普通高中招生的有关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工作日程和招生学校的基本情况,加强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指导和诚信教育。通过宣传,让考生和家长知晓凡报考普通高中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并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方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各普通高中均无权录取计划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学生,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个别学校特别是外地市学校的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民办普通高中应依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加强学籍注册监管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将通过中小学学籍系统强化对普通高中招生的监控和管理,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建立学籍。市教育局按规定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导入中小学学籍系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教基〔2009〕1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0〕25号)精神:“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凡擅自招生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个人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9月30日之前,由学校调取上一学年段毕业学籍信息并打印“确认表”,由监护人或学生修改确认后交由学校录入,提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完成对新生学籍的审核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7月30日之前学校通过系统中“高中毕业管理”功能完成毕业生信息维护、毕业审批上报等毕业操作,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要及时完成对毕业生毕业审核工作。严格民办学校新生学籍管理,市教育局将严格按照经审核的录取名单和在校就读情况批准学籍;民办学校录取的外地考生需要提供当地中考原始分数条及相关学籍档案材料,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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