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马鞍山中考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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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市区公办初中学校择校生和民办学校超计划招收的学生数不作为该校省示范高中计划分配的学生数基数。在外地借读(外地学籍)的本市市区户口学生,初中毕业回本市报名参加中考,按照“两证统一”的原则,列入所在学区学校指标生分配基数并享受该校指标生报考待遇。

(二)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到校生志愿。市区公办学校的择校生不得报考市二中和红星中学;民办学校超计划的学生不得填报分配到校的指标生志愿。

(三)在我市借读的外地学生由所在学校予以综合素质评价。我市在外地借读的学生由所在地学校予以综合素质评价并将结果带回,报名时交报名点。

(四)博望区初三毕业生选择市区报名的,在招生录取时按照市区考生对待;选择当涂县报名的,在招生录取时按照当涂县考生对待。博望区符合上述普通高中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丹阳中学。

(五)示范园区的初中毕业生的各类招生考试仍由当涂县教育局组织实施。

(六)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国际班管理的意见》(皖教基〔2012〕23号)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省示范高中特长生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教秘〔2012〕49号)精神,提前批次由学校制定录取办法,报市教育局同意后,由市招生部门在提前批次录取。

(七)市教育局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合理下达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应依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市区民办高中在市内的自主招生全部纳入招生计划,在提前批次填报志愿录取。民办高中跨市招生应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私自招收未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

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依法依规处理后,视整改情况再研究决定。

(八)凡被我市普通高中正式录取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将由市教育局统一打印并加盖市教育招生录取专用章。学校不得自制录取通知书,否则将无法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九)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结合我市初中阶段生源变化以及新高考的要求,市教育局将统筹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协调发展,合理核定其招生计划。

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安排

6月25日上午,市区特长生、特色班统一时间进行专业加试;6月30日公布中考成绩,同时划定并公布普通高中最低建档线;7月上旬考生填报志愿;7月下旬完成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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