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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亳州2013年中考招生录取政策
(一)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1.做好招生录取准备工作。各县区教育局要认真组织好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源。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完善服务考生、方便中职学校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职业教育的招生规模,促进普、职教育协调发展。
2.建立中职类学校招生的二次报名和补录制度。对未被普通
高中录取的学生,学校应积极引导他们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并采取有效措施将中职招生对象延伸到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和返乡农民工。
3.继续坚持中职招生“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自主权,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鼓励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鼓励中职资源薄弱、初中毕业升学率偏低的县、区打破区域界限,有组织地与市优质中职学校开展合作,拓展初中毕业生升学渠道。
4.五年制高职实行按分数录取,严格执行省统一确定的最低控制线。
(二)亳州2013年中考招生录取政策:继续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1.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级中学(含民办初级中学)的做法,2013年分解指标占学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70%,具体办法见《亳州市2013年示范高中定向招生指标分配及录取办法》(教基〔2013〕82号)。
2.进一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各县区应按照《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基〔2006〕10号)要求,在初中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对全体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终结评定。
3.加强对民办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把好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其招生行为。允许民办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民办高中不得自行录
取无档案考生,不得录取已被它校录取的考生。
4.我市各县、区属公办普通高中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县区招生。市外普通高中学校未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我市招生。
5.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社会各界捐助在省级示范高中学校举办的帮助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的特设班,按特设班办学协议(或章程)办理。
6.省级示范高中一律不得录取初三复读生,对违反文件精神以历届生冒充应届生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该生录取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7.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各校招收的择校生均不得突破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招收择校生必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予以录取;择校生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凡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市教育局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个人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
8.实行特长生特招制度,具体招生办法按照《亳州市2013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教基〔2013〕8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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