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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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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第一中学: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委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家长委员会(学校)、学生会议、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需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落聘干部不再享受原有待遇,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不变。
第十五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委员若干人,设校长1人、副校长3人(必要时设常务副校长1名,视工作需要设校长助理1-2名),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工会)1人、团委书记1人。学校下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科研中心、督导室、保卫科等行政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教导处、政教处各设副主任3-4名,总务处设会计、实物保管各2名,保卫科设保卫干事、安全专员各2名。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七条 校长的权利:(1) 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两全”和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2)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3)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4)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重大基建维修、添置项目经行政研究、教代会通过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5)上级赋予或经学校教代会赋予的其他各项管理权。
第十八条 校长的义务:(1)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着力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6)加强完善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7)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9)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10)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11)领导完成上级交办或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期间代行校长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3)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4)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5)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6)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7)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团委。
1、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2)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3)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5)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
2、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共青团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要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行政例会。行政例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检查通报学校工作开展情况。召开行政例会之前下发“行政例会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家长信箱,每周二为校长接待日,广泛征求教职工、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科学调整行政工作方法和实施措施。学校设立校务公开办公室,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校务公开工作组,认真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全校教师、班主任、年级部主任、协作组长、学科组长等岗位职责,各处室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并不断修改完善。学校根据人员履职情况和考评结果计发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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