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机关法定公文的拟写:意见

2010-12-15 17:02:24 字体放大:  

(一)意见概述

"意见",作为法定公文文种,是各级党的机关使用的指导性公文。

《条例》规定:"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较长时期以来,"意见"这一文种在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的行文中常常出现,有的还使用得较为频繁,但一直未将其作为正式公文文种列进有关公文处理法规中去。鉴于在当前党政机关的实际工作中,确有一些方针政策性问题需要上级领导机关阐明见解,或对某个方面的工作进展中遇到的新的问题提出处理办法,在不宜使用"指示"的情况下,常常用"意见"行文。因此,在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中,增加了"意见"这一文种,将其列为党的机关使用的14种主要公文种类之一。

(二)意见的类型及其特点

根据"意见"的发布形式,可以分成以下两类:

1、直接行文的"意见"。这类"意见",是领导机关就一些重大的方针政策性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直接向下行文,用以指导工作。其理论性、政策性强。有的"意见"本身就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进行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

2、经批转、转发的"意见"。这类"意见"在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中较多出现,一般是有关部门就其主管的某一个方面的工作在其发展进程中遇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明确政策界限提出建议意见,或提出处理的原则与方法,经上级领导机关同意后,批转转发给下属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三)"意见"的写作

"意见"的写作要求总的说来同决定、指示等相同,但应强调以下几点:

1、必须深入工作实际,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找出问题的本质所在。并结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精神进行理论阐述,使受文单位在思想上统一认识,明确政策界限,在工作中有所遵循。

2、所提出的措施或要求应当实事求是,恰如其分,要考虑到受文单位经过努力能够做到。

3、"意见"是为解决现实问题而发的,应当及时,不然就错过了时机,失去了"意见"的作用,也贻误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