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示概述
指示是上级领导机关制发的重要的领导指导性公文。
《办法》规定:"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条例》规定:"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指示"作为公文名称,最早出现在1931年瑞金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的《苏维埃地法》再次把指示列为行政公文。1951年9月政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把批示列为法定公文文种并沿用至今。
(二)指示的特点
1、方针政策性强 指示的内容一般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决议、决定精神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的公文,有很强的政策性。是完成某项任务,解决某项具体问题的依据。有的指示本身就是政策规定。
2、针对性强。指示一般偏重于原则、方法、步骤、措施、策略等方面的指导,它的针性强,具有很强的行政约束力,要求下级机关与组织在部署工作、执行政策时,严格按照指示的原则办事。
(三)指示的类型
按照指示的内容,可分为如下两类:
1、针对普遍性、全局性问题的指示
2、针对特殊性、局部性问题的指示
(四)指示的写作
1、指示的内容必须有关的政策法规相一致。因此要求拟写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必要时,还应在指示中明确标注制发该份文件的依据。
2、指示中的各项要求与措施应根据主客观条件的实际,实事求是地提出,具有可行性,同时,还要注意留有余地,做到合情合理。
3、指示的正文一般包括指示原由、指示内容、执行要求三部分。正文开头要说明发布指示的理由,其后常用承启用语,"为此,特作如下指示"、"现指示如下"或"望根据下述指示要求开展工作"等,如事属紧急、可用"特紧急批示如下"等,其后多跟冒号承接下文。指示内容部分是指示正文的主体,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具体措施等。一般分条列项以求条理清晰。但具体措施不宜过于死板,以便受文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地、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指示的执行要求,是全文的结尾,一般用一段话提出实施步骤方法,完成时限以及反馈要求等。
4、语言要精练,条理要清楚。为使指示的事项明确、具体,一般都采用分条列项甚至加小标题的写法。作到工作目标明确,政策界限清楚,措施要求具体。便于受文单位理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