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案引发律师、交警、车主热议

2012-05-03 16:21:28 字体放大:  

闯黄灯案引发律师、交警、车主热议

【编者按】行车至十字路口,眼见绿灯闪烁几下后转为黄灯,你是减速停车还是一脚油门冲过去?

2011年7月,浙江海盐的舒先生因闯黄灯被罚。不服处罚的他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上周五,嘉兴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

这一纸判决,毫无意外地引发了广泛争议。

律师看法——

反方意见:不该罚 法无明文不处罚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的最基本交通规则,也是交规中的“金科玉律”。而根据2011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黄灯的作用是“表示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进一步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指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争议的焦点就出现在“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可否就此推理出“黄灯亮时,没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就属违法”?

认为闯黄灯案中处罚不合理的,都认定了这一点:法无明文不处罚。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琳的观点非常直接和明确:法律有明确规定就能处罚,没有的话,就不能。“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有‘禁止闯黄灯’或‘闯黄灯违法’的明文规定,所以处罚不合理。根据现有法律条款进行推理,只适用于民事案件,不适用于这起行政诉讼案中。”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永明的观点与之类似。“法律就该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推理、解释。如果都能推理、来一个‘言下之意’,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就有可能被任意扩大,严重的会导致执法混乱。”潘永明态度坚决地认为,舒先生闯黄灯的行为肯定不对,但此处罚也存在问题,缺少法律依据。

正方意见:就该罚 法律不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