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010-12-31 22:25:5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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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条 [注册登记申请和办理]民用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本人住址或者临时住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申请时,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车主的身份证明;(三)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四)属于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口机动车除外),车辆检验合格;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禁止注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和材料不齐全或者无效;(二)机动车所有人的住址或者临时住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三)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和套用国产车目录的机动车;(四)发现具有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五)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机动车或者是利用报废零部件拼组装的机动车;(六)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机动车;(七)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八)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九)与提交的材料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机动车;(十)不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注册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