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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运输用拖拉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二)民用机动车是指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三)进口机动车是指国家限定口岸进口的汽车;各口岸进口的其他机动车;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的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四)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财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五)代理人是指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六)单位是指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七)个人是指我国的居民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八)身份证明是指:1、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临时居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同胞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九)住址是指:1、单位的住址为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记载的地址。2、居民的住址为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临时居住人员的临时住址为其《暂住证》记载的地址。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同胞和外国人的住址为其居留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是县(含县)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或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书。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来历凭证。
(十一)机动车进口凭证是指: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2、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准予领销牌证通知书》。3、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进口凭证。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此前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