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010-12-31 22:25:5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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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除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外,允许代理人申请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或者包含委托内容的申请书。禁止个人从事营业性代理业务。

第五十条 [汽车企业代办注册登记]车辆管理所可以委托国有大型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的专销店,代车辆管理所专门办理该企业生产的免检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登记事项错误的更正]登记事项出现错误,机动车所有人发现时,应当要求车辆管理所进行更正;车辆管理所发现时,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更正。

第五十二条 [业务印章]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印章分为:行政印章、证件印章、业务印章和个人岗位名章。印章的用途、规格和式样全国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刻制。

第五十三条 [业务用表]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机动车登记用的书表,全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