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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2000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确保机动车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民用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登记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机动车登记。
第四条 [登记分类]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注销和临时入境登记。
第五条 [登记事项]机动车的登记事项为:(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单位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或者临时住址等;(二)代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单位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等;(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号码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号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登记时应出具的凭证、证明的名称、号码等;(四)机动车类型、厂牌、型号以及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身颜色等;(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六)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七)机动车抵押、依法被查封、被盗抢等信息;(八)机动车登记的日期;(九)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十)上述登记事项变更的信息。
第六条 [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规则全国统一。同类型机动车中,每辆机动车的登记编号具有唯一性。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编号中表示发牌机关的代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确定。
第七条 [登记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全国统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所有人义务]机动车的所有人、抵押权人或者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机动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提供有效的证明和材料。
第九条 [登记机关义务]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或者代理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程序,审核证明和材料,检验车辆。符合规定的,核发相应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理由,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或者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