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手中的检验报告,曹某有种要哭的感觉,因为自己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存有异议,但经验血后,自己的酒后驾驶却变成了醉酒驾驶。
2010年11月24日晚,秀洲交警大队民警在王店镇百乐路铁路桥洞处执勤,在依法检查过往车辆过程中,发现浙F38***微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曹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依法当场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了酒精含量的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曹某的酒精含量为77mg/100ml,达到了酒后驾驶的程度。但曹某当场表示对酒精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拒绝在酒精测试单上签名。
民警将曹某带至王店中队接受调查,并在赶往王店中队的途中,将曹某带至王店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二份,并开具了检验血液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010年11月26日,经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检验,曹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的酒精成份含量为90mg/100ml,系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