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

2011-01-04 15:20:25 字体放大:  

第十条(执法部门分工)

各相关执法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违反本规定设置道路指示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一)市市管处负责对在市管城市道路上设置道路指示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公路处负责对在市管公路及沿市管公路公共绿地上设置道路指示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区(县)管公路及沿区(县)管公路公共绿地上设置道路指示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在沿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和区(县)管城市道路上设置道路指示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对违反规定设置的道路指示牌的查处)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设置道路指示牌的,由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书面通知行为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和处置;无法查明或者无法确认行为人的,由有关部门直接予以拆除和处置。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