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探讨:入职拿了30万辞职是否应返还?

2010-12-24 14:40:24 字体放大:  

案情简介

胡先生于2008年11月16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公司技术总监职务。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胡先生的月薪为30000元。

2010年4月10日,胡先生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称因家中父母双亲年事已高,近期身体欠佳,故想回老家发展,以便能够照顾二老,因此提出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胡先生入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他了30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胡先生应返还公司给的30万元后才可离职。

此后,公司与胡先生就30万元的返还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无奈,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胡先生返还其入职时公司给的3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先生入职时公司给付的30万元,在其辞职时公司是否能要求其返还?

公司认为:鉴于胡先生在行业内的威望和其在技术研发能力上的独到之处,公司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想留住人才,故在胡先生入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胡先生 30万元,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与其约定,其应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胡先生理应返还公司给他的30万元。

胡先生认为:当时公司一次性给自己30万元系其担任公司技术总监职务的待遇,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己在五年内不能主动辞职,但其辞职有一定的特殊性,并非到同行业竞争对手处工作,只是回家乡照顾父母。故公司要求其返还30万元后才可离职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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