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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关于社会保险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占了我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的所有劳动争议的90%以上,其中大部分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还有一小部分是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的争议。但笔者在实践中对所从事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产生了一些疑惑,对现行既可由劳动行政部门也可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纠纷的处理途径存在一点看法。何种途径才能更有效或者更快捷地处理好缴纳社会保险费纠纷,首先就要明确缴纳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下面笔者就根据个人实践经验及网上一些专家学者看法,作个粗浅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此处的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参加社会保险还是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法没有予以明确。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前,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是《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中对关于社会保险的争议规定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出一辙,也未对何为社会保险争议作出明确规定。但劳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中的“保险”的内容进行了解释,确定该“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在发生退休、患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所获得的物质帮助。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其本身并不属于社会保险待遇。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因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是指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并不包括因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际上并未将因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同理,我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际上也未将因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