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探讨:延领养老金须具备四个条件

2010-12-24 14:32:4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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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女士:看来,我确实不符合这些条件。如果办理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和企业建立的还是劳动关系吗?

法律援助员:你的问题在这一文件中已经厘清。该文明确“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文件中的“依法”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文明确了,在延迟申领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为避免出现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误解,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发文规定,对企业需要的人才可以在返聘期间继续缴交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这期间双方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工作协议。

尤女士:双方的约定可以高于规定的三项劳动标准吗?

法律援助员:当然可以。从劳动法的基础法理上讲:法定优先,低于法定标准的按法律规定办;高于法定标准的,有约定照约定办。

尤女士:那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何时办理手续、领取养老金呢?

法律援助员: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计发养老金的标准,按照申领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并从次月起领取,以保障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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