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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业竞争激烈的今天,一些人以“带车”的方式求职,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一人加一车,尽管能增添就业的砝码,但有时也会引起麻烦。随着由此引发的争议日渐增多,这种新兴行业出现的法律盲点逐渐凸显出来。今年四十出头的市民罗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
新闻再现
市民罗先生在报纸上刊登了一个“带车求职”的广告,一家通讯技术公司立即与其联系,并于2008年2月与罗先生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临时租车协议》(后又续签多次),约定罗先生及其车辆包租给公司使用,公司每月支付给罗先生6100元费用(含租车、汽油费、司机劳务、午餐补贴等),其他诸如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公司承担。此后,罗先生连人带车为这家公司一直干了下来。
今年7月,罗先生就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宜与公司发生纠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罗先生的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7月30日,公司以罗先生申请仲裁为由,电话通知其不用再上班了。7月31日,罗先生到公司结账后离开。
离开公司后,罗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罗先生自今年未支付6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万元,并支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6.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罗先生和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罗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万余元。对罗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6.6万元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临时租车协议》并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看,罗先生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付出的劳务只是其承揽提供的车辆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对罗先生诉请不予支持。
罗先生在与公司签订协议时,究竟是以劳动者的身份还是以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进行的?双方形成的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记者采访业内专家后获悉,签署“租车合同”的带车求职者和公司之间真正的关系,应该理解为“承揽关系”。
专家说法
打开报纸的广告栏或相关的服务网站,“带车求职”的信息到处都是,随便就能有几百条。这说明此行业的需求和供给十分旺盛。那么前文中罗先生遇到的情况也不难说明,这个新兴行业也带出了一些法律上的盲点。那么“带车求职”的法律盲点有哪些?是否应该立法规范?